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货物收运和运送的有关常识
发布者: 发布时间:2013/5/11 阅读:531

货物收运 
  承运人应当根据运输能力,按货物的性质和急缓程度,有计划地收运货物。 
  批量大和有特定条件及时间要求的联程货物,承运人必须事先安排好联程中转舱位后方可收运。 
  遇有特殊情况,如政府法令、自然灾害、停航或者货物严重积压时,承运人可暂停收运货物。 
  凡是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,严禁收运。凡是限制运输的物品,应符合规定的手续和条件后,方可收运。需经主管部门查验、检疫和办理手续的货物,在手续未办妥之前不得收运。 
  承运人收运货物时,应当查验托运人的有效身份证件。凡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,必须查验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许运输的有效凭证。 
  承运人应当检查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包装,不符合航空运输要求的货物包装,须经托运人改善包装后方可办理收运。 
  承运人对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内包装是否符合要求,不承担检查责任。承运人对收运的货物应当进行安全检查。对收运后24小时内装机运输的货物,一律实行开箱检查或者通过安检仪器检测。 
  航空货运单(下称货运单)应当由托运人填写,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。如承运人依据托运人提供的托运书填写货运单并经托运人签字,则该货运单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。 
  托运人应当对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明或声明的正确性负责。 
  货运单一式八份,其中正本三份、副本五份。正本三份为:第一份交承运人,由托运人签字或盖章;第二份交收货人,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或盖章;第三份交托运人,由承运人接受货物后签字盖章。三份具有同等效力。承运人可根据需要增加副本。货运单的承运人联应当自填开货运单次日起保存两年。 
  货运单的基本内容包括: 
  (一)填单地点和日期; 
  (二)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; 
  (三)第一承运人的名称、地址; 
  (四)托运人的名称、地址; 
  (五)收货人的名称、地址; 
  (六)货物品名、性质; 
  (七)货物的包装方式、件数; 
  (八)货物的重量、体积或尺寸; 
  (九)计费项目及付款方式; 
  (十)运输说明事项; 
  (十一)托运人的声明。 
  货物运送 
  需办理急件运输的货物,托运人应当在货运单上注明发运日期和航班,承运人应当按指定的日期和航班运出。需办理联程急件货物,承运人必须征得联程站同意后方可办理。限定时间运输的货物,由托运人与承运人约定运抵日期并在货运单上注明。 
 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抵目的地。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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